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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信用機構認證規則
信息來源:全國信用服務機構聯席會議辦公室 時間:2008/9/21
5.1  認證規則概述
5.1.1  為有序、有效地對信用認證機構實施信用認證工作,特制定本規則。
5.1.2  本規則是信用認證機構”(以下簡稱:CAO),對授信組織實施信用管理體系認證、315標志認證、315品牌認證、信用等級認證、合同信用、質量信用、服務信用、行業信用認證和信用管理的有關規定
5.1.3  本規則的制定及解釋權歸全國信用機構聯席會(以下簡稱NCOEM)。在擬對本規則作實質性修改之前,NCOEM將及時通知有關各方并考慮有關利益各方的意見。
 
5.2  認證機構職權
信用認證機構(簡稱:CAO)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成立,取得專業信用執業資格證書和和信用管理體系認證備案證書的信用認證公司和評價公司及信用評價事務所,依據E-315:9000信用管理體系標準或其他國際公認的信用管理體系規范對受審核方建立的信用管理體系進行審核認證,頒發“信用認證證書”和”信用等級證書” 及“信用認證報告”。
5.3  認證機構保密制度
信用認證機構(CAO)承諾把組織所有與認證有關的受控文件和信息視為秘密,做到“五個保密”。
5.3.1  信用認證機構(CAO)對在認證過程中獲得的有關申請人的商業、技術等信息負有保密責任。未經申請人的書面同意,信用認證機構(CAO)均不對外透露其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要求,或者需要履行法定責任的除外。
5.3.2  信用認證機構(CAO)所有與認證工作有關的人員,包括所有參與認證活動的人員均須對在認證工作過程中獲得的有關申請人的信息給予保密。
5.3.3 信用認證機構(CAO)應保密的信息包括:
a) 申請人申請信用認證的資料及文件;
b) 審核中所獲取的有關信息;
c) 申請人檔案;
d) 其它專門確定的保密信息。
5.3.4  在下列情況下,信用認證機構(CAO)可以披露保密信息:
a) 得到被申請人的書面同意;
b) 履行法定責任。
5.3.5  下列信息不屬于信用認證機構(CAO)保密范圍:
a) CAO在出版物上公布的關于獲準認證狀態的信息;
b) 某組織被認證、拒絕認證、暫緩認證、暫停或撤銷認證資格、擴大或縮小認證范圍的事實及認證范圍的詳細情況;
c) 申請人或獲得認證已公開或應公開的信息;
d) CAO從其他合法渠道獲得的有關申請人或獲證組織的公開信息。
 
5.4  認證機構對公正性的控制要求
5.4.1  為確保認證的公正性和獨立性,信用認證機構(CAO)不對申請認證的組織提供咨詢服務,與任何咨詢機構也沒有共同的利益關系。不提供推薦及咨詢報價、對咨詢機構沒有任何與認證相關的承諾,咨詢和認證兩種業務無任何聯系。同時嚴格控制相關方的活動,以避免影響認證工作的公正性。
5.4.2  信用認證機構(CAO)獨立于咨詢機構和個人,CAO的審核員不得應組織之邀為其提供內部管理體系審核;曾在最近的一年內向擬認證的組織提供過咨詢或內部審核服務未滿一年的咨詢機構或認證審核員不能參與審核或其他認證。信用認證機構(CAO)不得將認證審核外包給咨詢機構。
5.4.3  信用認證機構(CAO)在方針政策制定、審核過程及認證決定等方面,充分體現和保證認證工作的公正性。
5.4.4  凡自愿提出申請,符合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信用認證機構(CAO)認證要求的組織,無論其規模、隸屬關系、經濟狀況如何,均有權獲得認證的權利。
5.4.5  信用認證機構(CAO)的認證決定由具備能力且未參與相關審核的注冊信用師、審計信用師作出。
5.4.6  當信用認證機構(CAO)需要以共同擁有所有權或合同安排的方式,與其他法律實體合作時,CAO將要求這些相關機構的活動也不得損害認證的保密性、客觀性和公正性。
5.4.7  信用認證機構(CAO)不接受任何影響認證工作公正性的經濟資助。
5.4.8  信用認證機構(CAO)的認證相關人員,在參與認證決定、從事審核或處理申、投訴前均須簽署“公正性與保密聲明”,承諾遵守各項公正性及保密守則,主動報告本人及所在機構與工作對象之間存在的或潛在的行政、經濟、商務等方面的利害關系,并對公正性相關承諾承擔法律責任。可能對公正性產生威脅的,應對這些信息進行分析,凡有利益沖突可能的人員均應主動回避,在能夠證明沒有利益沖突之后再使用這些人員。
5.4.9  信用認證機構(CAO)要求所有可能影響認證過程和結果的人員客觀履行職責,不受任何可能損害認證公正性的商業、財務和其他壓力的影響。
5.4.10  當某種關系對信用認證機構(CAO)認證活動的公正性構成不可接受的威脅時,CAO不提供認證。
5.4.11  信用認證機構(CAO)的服務向所有申請人開放,不附加過分的財務或其它條件。不以申請方的規模或是否是某一協會或社團的成員、已認證組織的數量作為提供認證服務的條件。
5.4.12  信用認證機構(CAO)不對另一認證機構的管理體系認證活動進行認證。
 
5.5  認證范圍
信用認證機構(CAO)將嚴格遵守CCA認可互認規則的要求,只在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局核準的經營范圍和法定機構許可的服務范圍內提供信用認證服務。
 
5.6  認證收費
信用認證機構(CAO)嚴格按照《認證機構公平竟爭規范—信用管理體系認證價格規定》規定的價格要求向申請者公開報價,并嚴格執行全國信用機構聯席會(CCOEM)發布的“信用認證收費參考標準”,杜絕各種高收費或壓價競爭行為。收費有關程序見《信用認證收費規則》。
 
5.7  認證合同
信用認證機構(CAO)必須按照全國信用機構聯席會(CCOEM)制定的標準合同文本向申請者簽定《信用認證服務合同》,保障申請方的合法權益。
 
5.8  認證證書、信用報告
信用認證機構(CAO)根據組織自愿申請的原則,根據認證程序完成各項認證步驟,對受審核方的體系評定合格后,頒發相關認證證書和信用報告,證書有效期為三年。及時在中國社會信用記錄中心和其他指定媒體上對外公布獲證單位檔案并保持最新。

5.9  證書注冊與國內、國際互認備案
對通過信用認證機構認證的組織由審核機構或授權審核機構技術委員會批準給予證書注冊,并由技術委員會報CCA(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多邊承認協議成員國組織機構)互認備案和對外公告,經過注冊和備案的認證證書具有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多邊承認協議成員國組織間國際互認的效力。

5.10  不屬于認證機構的責任
組織在進行認證或提供服務中違反本規則或違反《信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而導致的損失,信用認證機構(CAO)和注冊審核單位及備案部門將對此不承擔法律責任與經濟責任。這些損失包括客戶要求的索賠,利潤、業務、信譽等方面的下降。
 
5.11  賠償
由于組織違反本規則及《信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而引起對信用認證機構(CAO)直接或間接的損失由組織承擔。這些損失包括法律費用、利潤、業務、信譽損失,以及由此引起的爭端、民事訴訟、客戶索賠等。由于CAO工作人員、審核員和技術專家的工作疏忽或失職而給組織造成損失的,由CAO負責賠償,但賠償金額最多不超過收取的認證費用。

5.12  轉讓
組織不得轉讓或以其它方式改變信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使用權。
 
5.13  組織的責任
5.13.1  組織應自覺遵守本規則。
5.13.2  在申請書上簽名蓋章以聲明和確認組織將遵守本規則的所有條款和條件。  同時確保所填信息的真實性。
5.13.3  組織應有固定的地址,持有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并在申請書、調查表上說明認證所涉及的范圍等。
5.13.4  應向信用認證機構(CAO)提供管理體系受控文件(宜在現場審核前一個月提交以便進行文件評審)。
注:組織應以文件化的規定確保其管理評審和覆蓋全體系的內部信用審核且至少以每兩次之間間隔不超過一年的頻率有效開展,并能證明在安排審核之前,已進行了一次覆蓋體系所有要素的完整內部審核。
5.13.5  在審核進行期間,不要對已批準發布的文件作較大的更改,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可書面呈報信用認證機構(CAO),說明這種更改對組織的認證和認證證書、信用報告不產生影響。
5.13.6  組織信用管理體系的較大更改應及時通知信用認證機構(CAO)。
5.13.7  組織在依據認證證書、信用報告供應及銷售時,要確認信用認證機構(CAO)頒發的證書、報告所包括產品、服務的范圍。
5.13.8  組織在向客戶提供超出認證范圍的產品和服務時,應清楚地加以說明認證的范圍,以避免誤導。
5.13.9  組織應與信用認證機構(CAO)建立聯系,定期進行信息通報(詳見信息通報制度)。證明組織的體系在認證范圍內正常運行,證實組織將承擔責任至證書、報告使用權終止。同時應及時向信用認證機構(CAO)通報發生的信用事故、顧客重大投訴等情況。
5.13.10  在認證證書、信用報告有效期屆滿之后,組織若希望繼續持有信用認證機構(CAO)頒發的認證證書,則應向信用認證機構(CAO)做出書面復評申請并簽訂《信用認證復評合同》,及時接受信用認證機構(CAO)內審員和外審員對組織的復評審核。
5.13.11  組織應任命一位管理者代表負責與信用認證機構(CAO)進行與認證管理有關工作的聯系。在信用認證機構(CAO)的代表每次訪問中負責陪同,該代表簽署的有關認證的文件應是有效的。
5.13.12  自覺交納認證及監督費用、年檢金。
 
5.13  認證機構的責任
5.13.1  受理組織信用管理體系認證、315標志認證、315品牌認證、信用等級認證及質量信用、合同信用、服務信用等認證等申請并負責實施審核。
5.13.2  頒發認證證書、信用報告,在中國社會信用記錄中心及指定的其他媒體上公布認證單位檔案及體系認證所覆蓋的范圍。
5.13.3  對獲得認證證書、信用報告的組織進行監督,按“監督審核程序”派審核組定期到組織中監督,一年至少一次(見《監督審核程序》)。根據認證范圍檢查程序運作及其所提供的認證服務、認證證書、認證報告、認證標志的使用情況、認證規則遵守情況、顧客投訴情況、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等。第一次監督在初審結束后的8-10個月進行,其后監督的間隔為10-12個月。
5.13.4  不泄露與組織有關的機密。
5.13.5  及時通知組織有關客戶對其的投訴信息,并就此進行調查。
5.13.6  認證標準的更改應及時通知組織。
 
5.14  認證審核及認證的批準
    在受理申請方認證申請后,信用認證機構(CAO)將于約定現場審核之前的半個月至7天之間向組織發出《審核員派出令》、《文件檢查報告》、《審核計劃》等文件。組織對審核就信用管理體系文件及活動所提出的不符合項制訂實施有效的糾正措施,并經審核組驗證滿意后,CAO向審核批機構或授權審核機構技術委員會推薦組織認證注冊。認證的批準權歸審核機構或授權審核機構技術委員會。
    在審核過程中,會關注組織的體系是否符合法規的要求,如出現信用事故、結構投訴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在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過程中出現不合格,或不具備相應的資質、不符合行政許可的要求等,審核組將終止審核,不予推薦認證注冊。
 
5.15  證書、標志的管理
5.15.1   認證證書、認證標志是信用認證機構(CAO)的合法授權擁有者,任何人或機構未經授權不得隨意使用認證標志,否則為違法行為。
5.15.2   組織在取得認證合格后,可以在商務活動,標書,其它宣傳材料,網絡、電視、報刊、移動媒體,展覽會議等上使用認證證書、認證標志和信用報告,但不得在產品或其它容易引起誤認為證明產品合格的地方使用本標志。
5.15.3   證書、標志的使用詳見《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
 
5.16  證書、報告的變更
在認證證書、信用報告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認證證書、信用報告內容的變更。
5.16.1  認證范圍(包括產品/服務)變更。
5.16.2  獲證方的名稱、地址因合法理由變更。
5.16.3  認證標準變更
屬以上情況之一的,獲證方應:
1)向信用認證機構(CAO)提出變更申請。
2)接受對變更范圍的審核(簡單的名稱變更等可不做審核)。
3)按規定交納有關費用。
信用認證機構(CAO)按規定接受申請、進行審核、審定、換發證書、報告,獲證方在領取新證書、報告的同時將原證書、報告交回信用認證機構(CAO)。
認證/復評/監督審核中,在受審核方的某個可與其公司本部及其它部分界定的服務、產品等管理體系發現嚴重不符合項時,經受審核方管理者代表同意,可導致認證范圍的縮小。
5.17  證書、報告的臨時失效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信用認證機構(CAO)將暫停組織使用CAO認證證書、信用報告和認證標志:
5.17.1  組織未經信用認證機構(CAO)批準,對獲準認證的體系進行了更改,并且該項更改將影響到組織的體系認證資格。
5.17.2  獲證組織沒能遵守其同信用認證機構(CAO)簽訂的認證/復評合同的條款。
5.17.3  信用認證機構(CAO)認為獲證組織沒能保持和履行本規定的要求。
5.17.4  獲證組織未能如期交付監督審核費,且指出后未及時糾正。
5.17.5  無恰當的理由推遲監督審核,以至于間隔期超過12個月以上,仍未能實施監督。或獲證組織暫停經營超過3個月以上,經信用認證機構(CAO)同意推遲1-3個月(兩次審核間隔不超過12個月)仍不能恢復經營。
5.17.6  獲證組織對認證證書、信用報告和認證標志等的使用不符合信用認證機構(CAO)的規定,且未實施及時有效整改的。
5.17.7  監督審核或不定期抽查中發現不符合,在預定期限內沒有整改完畢,但嚴重程度尚不能構成撤銷體系認證資格的。
5.17.8  獲證組織出現信用事故處于整改期間。
獲證組織由于上述中的某一項不符合而被暫停認證資格后,能及時將不符合糾正,并向信用認證機構(CAO)提出復查申請者,審核部安排審核組對其進行復查。經復查合格,或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項已得到有效的糾正,可恢復其認證注冊資格,退還認證證書、信用報告。
 
5.18  證書、報告的失效
5.18.1  撤銷認證證書、信用報告的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信用認證機構(CAO)應撤銷認證證書、信用報告持有者使用認證證書、信用報告和認證標志的資格,收回認證證書、信用報告:
a) 暫停體系認證資格的通知發出后,在規定的時間間隔內(一般不超過三個月),認證證書、報告持有者未按規定要求采取適當糾正措施的。
b) 監督審核或不定期抽查中發現證書、報告持有者存在嚴重不符合或嚴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的,經指出后,未采取適當的糾正措施。
c) 出賣或轉借認證證書、信用報告、認證標志的。
d) 用戶及相關方普遍反映存在嚴重信用問題,或存在嚴重投訴情況,造成嚴重后果并經信用認證機構(CAO)調查屬實的。
e) 發生其他構成撤銷認證資格情況的。
被撤銷體系認證資格的組織,一個財政年度(十二至十八個月)后方可重新提出信用認證申請。
5.18.2  注銷認證證書、信用報告的條件
對于獲證組織因某種原因而不愿繼續持有信用認證機構(CAO)認證證書、信用報告并提出注銷證書申請時,信用認證機構(CAO)接受其申請,并在該組織信用提示信息中留檔。
 
5.19  證書、報告失效的執行
終止或限制組織證書的決定將由信用認證機構(CAO)做出。決定、理由及處理范圍以書面形式通知組織。對認證證書、信用報告的終止,若組織沒有提出申訴或申訴無效組織應立即自覺執行,并在該組織信用提示信息中留檔。
5.19.1  停止以任何形式使用證書、報告和認證標志及與認證有關的其它材料。
5.19.2  停止含有認證意義的業務及停止向外界提供任何與CAO有關聯的表示。
5.19.3  通知所有以認證證書、信用報告為合同條件的客戶該證書、報告失效。
 
5.20  申訴
組織對信用認證機構(CAO)做出的決定(包括不予認證,證書、報告失效等)不滿意時,可向全國信用機構聯席會(CCOEM)提出申訴。
5.20.1 信用認證機構(CAO)自收到申訴至做出決定一般不超過三個月,并將申訴處理決定書面通知申訴方。
5.20.2  組織對處理決定仍不滿意時,可在接到通知十五日內向全國信用機構聯席會(NCOEM) 申訴,并準備各種所需文件、材料。
5.20.3  組織對全國信用機構聯席會 (CCOEM)處理結果仍不滿意時,可在接到通知十五日內向CCA認證認可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當地法院起訴。
 
5.21  更改
本規則由審批機構(CCEC)技術委員會進行更改,報全國信用機構聯席會(CCOEM)批準后發布。當更改不影響組織的認證標志及證書、報告的使用,可不通知組織。當更改本規則并要求組織符合新規則時最少于正式執行的三個月前通知組織。
 
5.22  注冊
認證證書將在信用認證機構(CAO)對認證/復評中提出的不符合項的糾正措施進行了滿意驗證后的5—30天內頒發。信用認證機構(CAO)隨時向公眾開放備查注冊組織的資料 (組織名稱、所認證管理體系覆蓋的范圍、證書的有效期等)并在中國社會信用記錄中心及指定的其他媒體上公布認證單位檔案。獲證組織可在中國社會信用記錄中心及指定的其他媒體上公開查詢獲證單位檔案。
 
5.23  通知方式
信用認證機構(CAO)依據本規則發出的通知須以書面形式并有信用認證機構(CAO)的總經理簽名,通知送發或郵寄到組織。
 
5.24  對認證機構的社會監督
信用認證機構(CAO)授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發改委、國資委、商務部、國務院糾風辦等政府部門和中國信用協會、中國消費者協會、中國誠信企業網等社會組織對其公正性實施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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