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6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征信業管理條例(草案)》,規定由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征信業進行監督管理。
會議審議通過《征信業管理條例(草案)》。會議指出,征信業是市場經濟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行業。征信服務可以為防范信用風險、保障交易安全創造條件,促進形成誠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懲戒的社會環境。我國征信業從無到有,逐步發展,作用日益顯現,征信市場初具規模!墩餍艠I管理條例(草案)》對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個人或企業信用信息、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業務活動作了規范。草案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征信業進行監督管理。草案對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規定了較為嚴格的市場準入條件和相應的審批程序,明確了征信機構采集、保存、提供信用信息的范圍和行為規范,明確了信息主體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