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真實地、動態地反映一個單位信用狀況,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E-315],根據國際上通行的民法精神和國際慣例,制訂本標準。 第二條 單位信用檔案的管理遵循客觀、公正、公開、動態、監督的原則。 第三條 信用檔案的建立與管理適用本標準。 第四條 本標準所稱建檔單位是指單位信用檔案的被記錄單位。 第五條 除臨時建立的信用檔案外,信用機構只為依法成立并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實際負責人身份證真實的單位建立信用檔案,并要求未建立個人信用檔案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同時建立個人信用檔案。 |
第二章 信用檔案的建立與內容 |
第六條 單位信用檔案建立方式如下: (一)申請建立。單位可以向授權的信用機構申請建立信用檔案,程序如下: 第一步,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供營業執照、組織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實際負責人身份證和其它要求記入信用檔案的信息; 第二步,調查核實,信用機構對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實際負責人身份證的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對于其它信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確定是否調查核實,未經核實的信息加注“未經核實”的字樣; 第三步, 建立信用檔案,由負責的國際信用執業人員為申請單位建立單位信用檔案、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實際負責人身份證建立個人信用檔案; 第四步, 備案,由信用機構將相關資料向CCEA備案。 (二)要求建立。在信用信息爭議處理(包括信用爭議調解和仲裁)或申請成為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E-315]會員時,為保證當事人或申請單位身份的真實性,信用機構可要求相關單位依據第(一)款規定程序建立單位信用檔案。 (三) 直接建立。信用機構為通過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認證或評級的單位直接建立單位信用檔案。 (四) 臨時建立。信用機構因公益性信用評價等信用業務工作的需要,為相關單位建立臨時信用檔案。臨時信用檔案沒有E-315:9000組織機構信用編碼,信用機構也不對信用檔案中基礎信息的真實性提供保證和承擔責任。 第七條 信用檔案的內容及信息的來源: 1.基礎信息:建檔單位營業執照、組織代碼證及相關注冊證書的內容、法定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身份信息或其它相關信息; 2.聯系人信息:法定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的聯系電話、公司聯系人,由建檔單位自行填寫; 3.公開投訴信息:由建檔單位的利益關系人按《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公開投訴標準》提供; 4.黑名單信息:由建檔單位的利益關系人按照《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永久曝光標準》和《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黑名單信息管理標準》提供; 5.榮譽榜信息: 屬于建檔單位的良好信用記錄,按照《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榮譽榜信息管理標準》產生; 6.信用積分:分為時間積分和獎懲積分。 第八條 本標準第七條第六款所稱時間積分的計算標準如下: 1.通過E-315:9000認證或評級的建檔單位,自建檔之日起,每日增加時間積分1分; 2.發送信用監督卡的建檔單位,自發卡日起,每兩日增加時間積分1分; 3.向社會公開做出附加315誠信承諾的,自公開承諾第二日起,每四日增加時間積分1分。 4.向社會公布E-315:9000信用檔案編號的,自公布信用檔案編號第二日起,每八日增加時間積分1分。 上述三項計分項目不重復計算;上述積分于建檔單位信用評級和誠信排名時有效。 第九條 本標準第七條第六款所稱獎懲積分的計算標準如下: 1.被有效的內部投訴一次扣1分,被有效地公開投訴一次扣2分; 2.被永久曝光一次扣360分,曝光后積極補救的扣180分,積極補救后對方沒有受實質損失的扣100分; 3.實施了騙取信用積分、濫用異議權、濫用直接曝光權等嚴重失信行為,扣1080分; 4.體系其它標準規定的積分計算方法。 第十條 信用檔案信息的變更: 1.聯系人信息改變時,建檔單位應在第二個工作日通過網絡自行變更; 2.基礎信息發生變更后,建檔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信用機構申請變更。基礎信息變更時,需要提交同等證明效力的證明資料。單位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時,應由信用機構對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 |
第三章 信用監督卡 |
第十一條 建檔單位為了提高自身可信度,可以申請使用信用機構簽署的信用監督卡,但應遵守以下要求: 1.按規定繳納信用監督費; 2.具有一名國際信用執業人員或與信用機構簽訂了信用顧問協議; 3.積極配合調查。為維護全體立信單位的榮譽,對被投訴或涉嫌違約的立信單位,信用機構可以對失信事實是否存在進行調查,被調查的立信單位應積極配合調查人員的工作,提供有關證明資料等,否則視同違規或違約。 第十二條 信用監督卡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1.明確的誠信承諾和315條款; 2.如果建檔單位失信違約,建檔單位利益關系人的投訴辦法。 |
第四章 信用檔案的查詢 |
第十三條 建檔單位的信用檔案對外公開免費查詢,查詢人可以通過*****網(注:CCEA指定信用服務平臺)查詢信用檔案信息,本標準第十四條中規定的保密信息除外。 第十四條 下列信息對外保密: 1.建檔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電子郵件; 2.或有事項信息。 第十五條 保密例外。當建檔單位被曝光后,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號碼,將變為黑名單查詢關鍵字。 |
第五章 違約責任 |
第十六條 未按規定變更信息的,按情節處于1至100分的處罰,并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后果。 第十七條 向信用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建檔單位或其利益相關人,將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并被永久曝光或聯合曝光。 |
第六章 附則 |
第十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本標準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充分注意本標準的修訂,并使用本標準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條 本標準涉及術語的定義見《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國際信用行業術語》。 第二十一條 本標準由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E-315]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