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肯定誠信經營的企業家,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E-315](以下簡稱組織)制定本標準。第二條 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誠信企業家(以下簡稱誠信企業家)是按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標準評定的榮譽稱號,屬于社會組織公開評定的個人榮譽稱號,授予誠信經營的企業家。第三條 誠信企業家的評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監督、公益的原則。第四條 誠信企業家的評定屬于公益性信用評價活動,不向組織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誠信企業家的條件: 1.所領導的企業資產在1億元以上; 2.在所領導的企業擔任最高管理者二年以上(含二年下同); 3.堅持誠信經營,本人近期連續五年以上無重大失信記錄; 4.有誠信的價值觀,近期連續二年以上在所領導的企業中或公開發表的文章和新聞中,倡導誠信; 5.有社會責任感,近期連續二年以上在所領導的企業中或公開發表的文章和新聞中,倡導為國家、社會貢獻力量; 6.有開拓創新精神,近期連續二年以上在所領導的企業中或公開發表的文章和新聞中,倡導或鼓勵開拓創新; 7.有承擔社會責任的行為,近12個月內主動向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過財物。第六條 誠信企業家評定程序: 1.他人推薦或自薦。推(自)薦信應當詳細介紹企業家的基本情況、符合本標準第五條的詳細論述、證明人及證明資料的來源、聯系方式。 2.初審。組織接到推(自)薦信后,進步初步審定。 3.第一次調查。初審通過后,組織將根據情況進行不同方式的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調查方式有:網上在線問卷式調查;電話調查;特定人群調查。調查認為不符合條件的,程序結束。 4.公示。符合條件的,將調查報告和相關資料在網上公示,公示期24個月。 5.第二次調查。組織對異議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6.公告。24個月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正式評定為誠信企業家,頒發誠信企業家證書,并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 誠信企業家本人及其推薦者,提供的推薦材料或證明材料存在虛假和偽造情節的,根據情節,承擔公開投訴、永久曝光和聯合曝光的信用責任;已經授予誠信企業家稱號的,公告取消。第八條 在評定程序當中,誠信企業家評定對象的異議人,提供的異議資料,存在故意誹謗情節的,根據情節,承擔公開投訴、永久曝光和聯合曝光的信用責任。第九條 參與誠信企業家評定的誠信志愿者,存在弄虛作假的,根據情節,承擔公開投訴、永久曝光和聯合曝光的信用責任。
第十條 組織免費誠信企業家建立和維護個人信用檔案,并獎勵個人信用積分100分。第十一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第十二條 本標準涉及術語的定義見《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國際信用行業術語》。 第十三條 本標準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充分注意本標準的修訂,并使用本標準的最新版本。第十四條 本標準由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E-315]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