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信用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行為,全面提高信用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水準,建立行業良好聲譽,促進信用服務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務院《征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中信協《信用服務業自律標準》和《信用從業人員執業信用信息系統管理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中國信協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是對信用從業人員的職業品德、職業責任及職業紀律等方面的基本規定和要求。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從業人員是指在依法成立的信用服務機構從事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及信用培訓、信用咨詢、信用管理、信用評估、信用評級、信用評價、信用管理體系認證等相關信用服務業務的執業人員(包括信用分析師、信用評估師、信用調查師、征信員、內審員等)以及在企事業單位、行政機關等從事相關業務的信用管理人員(包括注冊信用管理師、信用管理師、信用管理員等)。
本規范所稱信用從業人員是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自律標準,參加過相關業務培訓,具備從業所需專業知識與服務技能,取得信用從業人員執業資格依法從事信用征信、信用評級、信用管理體系認證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 信用從業人員的執業活動受相關政府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五條 信用從業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不得從事違法違規活動。
第六條 信用從業人員應誠實守信,廉潔自律,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審慎的從業原則,高度珍惜職業聲譽,不從事對行業職業形象有不良影響的活動。
第七條 信用從業人員應敬業勤業,努力掌握從業所應具備的相關專業知識與服務技能,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素質。
第八條 信用從業人員應當依法遵守信用信息保密原則,充分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及個人與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信用從業人員應當尊重同行,同業互助,公平競爭,共同提高從業水平。
第三章 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條 信用從業人員應當經過專業教育和相應技術培訓及考核(如信用學、法學、經濟學、管理學、國際金融學、國際貿易學等),達到專業知識水平,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和執業能力,以勝任相關業務要求。
第十一條 信用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后續教育,以提高專業技術能力。
第十二條 信用從業人員應如實聲明自身專業勝任能力和從業經驗,不得對此進行夸張、虛假和誤導性宣傳。
第十三條 信用從業人員不得提供其不能勝任的專業信用服務業務。
第四章 對所在從業機構(信用服務機構)的責任
第十四條 信用從業人員未經所在從業機構(信用服務機構)的同意,不得同時在兩家或兩家以上同業機構內從業。信用從業人員必須以真實姓名從業。
第十五條 信用從業人員應接受所在從業機構(信用服務機構)的管理,在從業過程中應充分尊重和維護所在從業機構(信用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信用從業人員不得違反其所在從業機構(信用服務機構)依法設定的信用信息保密制度,不泄漏保密信息。在業內有序流動中,不應侵犯原從業機構(信用服務機構)的職務性資源。
第十七條 信用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私自從事信用征信、信用評級、信用評價體系認證、信用管理體系認證等業務活動,不得私自收取費用。
第十八條 信用從業人員不得以所在從業機構(信用服務機構)的名義從事機構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業務活動。
第五章 對相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 信用從業人員應當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前提下,竭誠為客戶服務,按照業務約定履行相關職業責任。
第二十條 信用從業人員應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獨立、客觀、公正、審慎地為客戶提供高質量專業服務,不弄虛作假,不編篡假信用信息,不出具假信用報告,不提供假信用證書,不得出具帶有歧義性和誤導性的文件和報告。
第二十一條 信用從業人員不得向委托方及其他相關當事方額外索取或接受約定服務費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二十二條 信用從業人員應當保守其在從業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并不得利用該商業秘密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
第二十三條 信用從業人員在從業過程中如委托方與自身利益存在沖突或其他利害關系,應主動向所在從業機構(信用服務機構)及委托方申明,必要時須進行回避。
第二十四條 信用從業人員應當通過合法途徑采集、整理、保存、加工相關信用信息,不得以騙取、竊取、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采集,不得損害個人、企業合法權益,不得妨礙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
第六章 對同行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信用從業人員應當尊重同行,團結協作,加強資源合作互補與技術交流,共同提高行業服務水準,共同維護行業聲譽。
第二十六條 信用從業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行業秩序,公平競爭,規范操作,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與同行爭攬業務:
1、以貶低、毀損同行聲譽的方式招攬業務;
2、在公共場合及媒體對自身能力進行過度或不實宣傳,捏造事實以招攬業務;
3、采用強迫、欺詐、利誘等不當方式招攬業務;
4、以行賄等不正當方式進行公關以獲得有關資源或招攬業務;
5、進行惡意價格競爭;
6、其它不正當競爭手段。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認為信用從業人員在提供信用服務活動的過程中違反了本規范的規定,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可以向所在從業機構(信用服務機構)投訴或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中國信用協會投訴。
第二十八條 對于經查證確實違反本規范規定的信用從業人員,由中國信用協會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處分,并記錄于信用從業人員執業信用信息系統,納入中國聯合征信系統個人征信檔案。情節嚴重,違法、違規者交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 信用服務機構應根據此規范建立相應內部規章制度,嚴格要求內部從業人員依照本規范從業,以保證本規范的有效實施。
第三十條 本規范在實施過程中的修改、監督、檢查與解釋,由中國信協負責。
第三十一條 本規范經中國信協第一屆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規范修訂版自2014年6月15日起施行,原2013年3月15日修訂版作廢。